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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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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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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7年03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1月9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07年3月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简称:鹏华动力;基金代码:16061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及场外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12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和《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相关资料。

      3、本公告关于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未尽事宜,请参阅刊登于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及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通过本公司“鹏友e家”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按照本公司公告的相关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业务开放时间安排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基金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日常申购业务安排

      (一)申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的数额限制

      场内申购的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金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三)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购费率标准如下: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或针对特定交易对象、特定交易方式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费率的调整。

      3、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批露媒体公告。

      四、日常赎回业务安排

      (一)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个基金账户内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一同被强制赎回。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具体费率如下:

      

      注:365天为1年,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赎回数额限制和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数额限制和赎回费率,但应最迟于新的赎回数额限制或赎回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日常转换安排

      本基金可与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转换费的75%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转换费率具体按照如下原则收取:

      1、对于本基金单笔500万元以下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加上转出基金0.5%的固定赎回费率,具体收取申购费率补差的标准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2、对于本基金单笔500万元(含)以上的转换业务,转换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加上转出基金0.5%的固定赎回费率(如转入基金收取固定金额的申购费用,则转换费率为转出基金0.5%的固定赎回费率)。

      3、对于申购费率补差的计算,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小于或等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则补差费率为零;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大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则补差费率为二者差额。如转出基金为免收申购赎回手续费的货币基金或债券基金等基金产品,则转入本基金的转换费率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六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从2007年3月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公布本基金上一个正常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七、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1月中旬向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邮寄了《交易对账单》,如果您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此资料,请及时与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请投资者收到对账单后注意核对账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垂询。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电子邮件地址: service@mail.phfund.com.cn

      八、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8082426

      上海分公司电话:(021)58825962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om

      (2)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3)深圳发展银行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db.com.cn

      (4)深圳市商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18ebank.com

      (6)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劵、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东莞证券、国都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东海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金通证券、上海证券、国盛证券、光大证券主、财通证券、金元证券、东北证券、宏源证券。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3、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直销热线:0755-25870799),以及上述销售机构中同时代销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详情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由于办理转换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种类、时间及程序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5、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请参见《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