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以来,由于个别投资者不了解认沽权利的含义,出现了误行权的行为,从而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自2007年2月16日起对上述认沽权利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进行了改进。现根据认沽权利实施流程的规定,将改进认沽权利行权方式及行权可能遭受损失的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改进后的认沽权利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
1、自2007年2月16日起,本公司不再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系统直接行权的功能,即自该日起投资者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行权。
2、认沽权利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变更为:如投资者需要行权,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由本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向深交所申报,办理行权手续。
(二)投资者决定行权后的申报程序
1、投资者确认其持有大冶特钢股票和认沽权利。
2、投资者在2007年2月16日至3月8日期间,填写《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认沽权利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3、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2007年2月6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复印件、2007年2月6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以传真等方式提交给本公司。
4、本公司收集行权资料并经律师核查后于3月8日收市后向深交所申报。
(三)行权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百条 周开明
联系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联系电话:0714-6297373 0714-6297235
联系传真:0714-6297280
对于上述认沽权利行权操作方式的改进,由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宏久、吴杰江律师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下改进认沽权利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该种行为合法、有效。”
此外,为使投资者免遭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再次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以下事项:
(一)行权的含义及安排
本公司派发的认沽权利,不能上市交易。其行权价为3.80元,行权日为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3月8日的交易时间。在上述行权日,投资者每行使1份认沽权利,就是以3.80元的价格卖出1股其持有的大冶特钢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票给本公司。
(二)行权可能遭受损失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大冶特钢股票的收盘价格远远高于3.80元。投资者若行权1份,所持有的1股大冶特钢股票将以每股3.8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公司,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尽管投资者有行权的权利,但投资者应慎重行权。在大冶特钢股票价格高于3.80元的情况下行权,投资者即时遭受损失。
特此公告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2007年3月6日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认沽权利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钢)认沽权利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新冶钢申报认沽权利行权。在本次申报行权截止时间3月8日收市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代表本公司/本人于3月8 日收市后向深交所申报行使代码为“038009”、简称“冶钢XYP1”的认沽权利,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行权申报。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认沽权利行权申报委托数据资料:
(注:如委托人于3月8日收市时持有标的证券少于认沽权利行权申报份数,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委托的申报时间结束。
委托人持有认沽权利份数_________份,
委托人持有股数:_________股,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法人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