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7年03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关闭并成立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本院根据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07年3月5日依法受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一案。该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本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该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报债权。 以该公司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本院申报债权,在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本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该公司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以该公司为原告的一审案件,移送本院;以该公司为原告的二审案件,由受诉法院继续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联系人:汤征宇、庄龙平;联系电话:021-56621280;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2007)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