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6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325,145,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9,576,104股的55.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有关银行申请人民币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0.5亿元办理融资业务;向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申请3亿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由经营层办理具体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25,145,5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公司决定向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钢铁支行申请人民币11.7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建设1750mm热轧带钢项目。在此额度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合同文件,由经营层办理具体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325,145,5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相关公告,详见2006年11月8日、2007年1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7]第06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