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0,179,405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03月1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25,943,085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得3.5股股份。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10日作为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于2006年3月1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一)承诺情况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法定承诺条件,具体如下:
1、所有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除上述法定承诺外,公司有关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没有特别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止日前,相关股东均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股权分置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有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因偿还股改对价而发生变化。
具体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粮油”)持有本公司1,231,585股处于质押状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未能解除质押,故公司大股东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弘业集团”)承诺代江苏粮油垫付对价,垫付的对价由弘业集团向江苏粮油追偿。2007年2月27日,弘业集团和江苏粮油于南京签署了《偿还垫付“弘业股份”对价股份协议书》,江苏粮油同意偿还弘业集团代为垫付的96,199股对价股份,弘业集团同意在办理完股份过户手续后同意其上市流通。2007年3月2日,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四、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对弘业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保荐,并在股改后承担了对弘业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
其对公司的审核意见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截止该核查意见签署日,相关股东均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股权分置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上市流通数量符合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0,179,405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1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偿还股改对价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8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07-008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3月6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国内一造船厂做为共同卖方,与国外一船东公司签定了四艘《37,500DWT散货船建造合同》。合同总金额10,204万美元,2010年4月30日前所有船只交付完毕。
本公司主要负责联合签订外销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卖方退款保函、监控船只建造质量和进度;国内船厂则在本公司的监控下建造船只并按期交船。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总金额:每艘船合同价格2,551万美元,四艘船总计10,204万美元;
2、支付方式:由买方根据船只建造进度分五期向卖方支付,每次以现金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3、合同生效时间:买卖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
4、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至2010年4月30日。
在外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本公司充分利用自身良好的银行信用资源从事该类业务,可以有效地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建立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