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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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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富热电大股东违规炒股收益被缴
    2007年03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袁小可

      

      继*ST上风一高管因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收益被缴后,天富热电控股股东也因违规,被收缴售股收益13.5万元。

      天富热电今日发布公告称,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改后持有天富热电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1030045股,占天富热电总股本的51.66%。天富热电表示,今年以来,天富集团多次买卖天富热电股票,六个月内共买入124400股,卖出44400股,获得了差价收益135420元,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天富热电所有。

      据了解,目前天富集团已表示将在5日内把这一款项划至天富热电账户。

      依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的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第47条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尽管规定早已问世,仍有不少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有意”或“无意”间触及雷区。资料显示,2006年8月,长征电器公司大股东银河集团因清理部分违规持股,将所得收益45.135万元划归长征电器所有,今年2月,太工天成第三大股东在股改后持股721.5902万股,在其中的540万股“解禁”流通后卖出166万股,但在售股过程中,因误操作,6个月内又买入了100万股,其相关收益归太工天成所有;同日,*ST上风董事会也核查出,公司高管王淼根于2006 年10 月24 日、11 月2 日分别以4.48 元及4.04 元的价格买入公司流通股1000 股与1500 股,并于2007 年1 月10 以4.53 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共获利785元,因王淼根在买入公司股票之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进行申报,对此,*ST上风董事会作出了收缴其所获收益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