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银监会就3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信托公司画出了两条可选路径。银监会下发通知指出,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相关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银监会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通知规定,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依旧限制在200份合同份数,且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同时,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异地推介也受到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拟实施过渡期安排的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面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门槛的提高,另一方面,报备制向报批制的转变将对此类公司的业务扩张做出限制。
对此银监会认为,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应逐步压缩拆入、担保业务规模。“在达到新办法相关要求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新办拆入、担保业务。”
对可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通知规定,该类公司首先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另外还需满足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等硬性条件。
与此同时银监会表示,将优先支持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房地产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颁布实施新管理办法的初衷,在于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邢成认为,由于两种不同路径遵循的规则不同,3年过渡期内,优先取得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在市场份额、专业结构、业务竞争力、团队框架上将与后进者拉开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