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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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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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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3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4版)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则: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相信,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新趋势下,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具备集约增长特征,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将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力争获得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并通过本基金选股流程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库。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7)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达到动态的最优配置效果。

      (2)行业及股票选择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自下而上”地以可持续增值企业为目标进行三次股票筛选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结合“自上而下”精选最优行业,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构建投资组合,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地通过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全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300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资产估值的股票估值方法第5项和债券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3档,最高不超过0.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4、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4、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七、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1)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2)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3日内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834699,400-700-8001或登录公司网站www.hffund.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除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外,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今后如有应披露事项,本基金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文号[2007]50号);

      (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