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7年2月5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叶郁郁、林楠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根据证监基金字【2006】17号批文,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给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长,1959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政协合肥市委员会文史办副主任编辑,中国宣促会安徽省分会科长,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管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办主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总部总经理。
汪永平先生,董事,1946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省地震预报中心一室副主任、主任;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副处长、计算中心副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1953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合肥市轻工局干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科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同国先生,董事,1964年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一科科长、副处长;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董事,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合肥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合肥市资产评估协会会长。现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肖厚发先生,独立董事,1965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香港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委员,安徽省高级审计评委会委员。
汪明照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本科学历,高级法官,历任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斌先生,监事,1959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大学教师;安徽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震先生,监事,1966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合肥市财会中专学校教务处;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处、信贷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科、业务二科;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业科。现在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陈大毅先生,监事,1972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现任职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周志德先生,公司总经理,1964年生,工学硕士,中欧国际管理商学院EMBA。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任职。93年起历任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工程部总经理、华安证券金寨路营业部总经理。
王蕾女士,公司副总经理,1973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部项目科科长、副总经理、海南省特区报社总编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刘庆年先生,督察长,1955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干部,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经理,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赵密先生,1972年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基金经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和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合规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对公司风险控制的决策和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督察长等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业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下转D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