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教授
上海易居研究院房产研究组专家
陈伯庚
如何正确理解“房价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是衡量调控成效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一说是抑制房价涨幅过大,那么涨幅小一点是否就达到调控目标呢?目前房价涨幅已从两位数降至一位数是否目标实现呢?说不清楚。另一种说法是压低房价水平,认为房价过高,要降30%~40%才到位。那么,大幅下降是实现了调控目标么?
笔者认为,“房价基本稳定”的科学内涵应有三方面:
一,控制房价涨幅。房价基本稳定不能理解为固定不变,而应是在微幅波动中呈上升态势。多大的涨幅才合理?撇开突发因素不谈,假定原先的房价基本合理,其涨幅应与土地升值幅度相一致,与整个物价涨幅、特别是资源资产价格的升幅相适应,并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如果土地年升值幅度为1%,物价涨幅为2%,那住房价格涨幅的低限为3%,再假定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8%,扣除应对物价涨幅2%及其他改善需要,年住房价格涨幅的高限不得超过5%。由此得出的房价涨幅的合理度约在3%~5%区间。
二,挤压房价泡沫。由于住宅资产价格受投资投机性需求拉动的影响特别大,容易产生虚假需求和虚拟价格,亦即需求泡沫和价格泡沫,远离内在价值。如2003年上海平均住房价格上涨24.5%,这同投资投机性炒房过度有密切关系,使房价泡沫激增,而在近两年加强宏观调控后,投资投机性需求大幅下降,房价就逐步稳定下来并微幅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总是会长期存在的,房价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泡沫,关键是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外把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的警戒线控制在住宅销售总量的20%以下幅度内的做法,可以借鉴。
三,回归真实价值。判断房价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房屋的内在价值。价值毕竟是抽象的理论论证,具体化到现实价格,就表现为商品房成本加合理利润,成本是基本稳定的,而利润空间则伸缩性很大,一般规律合理利润应是平均利润。国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利润率为6%~8%,有的国家仅为3%。以此为参照,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率明显偏高,甚至高达30%以上。因此,回归真实价值的关键是要控制利润,使其限制在合理幅度内。
把房价基本稳定的总目标分解为控制房价涨幅、挤压房价泡沫、回归真实价值,三者统一起来就有利于掌握调控目标的具体标准,提高可操作性。
(嘉宾博客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 整理 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