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贡国资委)诉本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8年4月6日,自贡国资委与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签订了《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出资购买自贡国资委持有的长征公司国家股42,624,313股,共计88,658,571.04元,另约定了补充协议由自贡国资委将该笔资金全部借于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并由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与自贡国资委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约定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29,552,857.01元,但截止目前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自贡国资委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立即偿还转股借款本金29,552,857.01元(大写:贰仟玖佰伍拾伍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零壹分);2、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偿付原告损失及相应利息,并计算到付清时;3、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承担。
详情请见 2007年1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沿滩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托普软件偿还原告2004年到期借款29,552,857.01元;
2、被告托普软件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8年4月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29,552,857.01元,按当年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70%计算);
3、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4、被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自贡国资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74元,财产保全费147764元,其它诉讼费40000元,合计345538元,由被告托普软件负担。原告已垫交50000元,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07)沿滩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70104);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 、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