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流通股股票复牌时间详见《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二、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07年3月5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3月9日(星期五)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3月7日~3月9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3月7日、3月8日和3月9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3月7日上午9:30至3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汉口江岸区洞庭街102号明珠豪生大酒店。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谢永金先生
7、本次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与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308,000,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31,000,000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77,000,000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7人,代表公司股份272,664,848股,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88.5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231,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75%。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6人,代表公司股份41,664,84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11%,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3.53%。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116,21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5%,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0.0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305人,代表公司股份41,548,63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3.96%,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3.49%。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描述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
五、议案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2,664,848股,其中非流通股份总数为231,000,000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41,664,848股。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271,345,815股;反对:1,315,033股;弃权:4,000股;
赞成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40,345,815股;反对:1,315,033股;弃权:4,000股;
赞成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6.84%。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巍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
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于2007年3月9日下午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系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而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通知》”)、《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以及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于2007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的公告》,并分别于2007年3月6日和2007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07年3月7日至9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07年3月9日在武汉市汉口江岸区洞庭街102号明珠豪生大酒店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相关股东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3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2,664,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1,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流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3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664,84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1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305人,代表股份41,548,63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3.9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核查,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2,664,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其表决结果为:赞成271,345,815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反对1,315,033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664,848股,其表决结果为:赞成40,345,815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反对1,315,033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高 巍
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