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9日上午在哈尔滨国际科技城专家公寓(哈尔滨市开发区机场路迎宾集中区天平路)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股份76,275,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世强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关于出售宁波市和义路45号房产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76,275,85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批准公司出售宁波市和义路45号房产的提案。
公司以人民币8,965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陆拾伍万元整)将公司所拥有建筑面积为7,962.98平方米,占地面积为9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产证自移字第H200300363号,地号:甬国用(2003)字第6704号)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45号中百大楼整体(包括大楼裙楼,即依附于该大楼的中山东路205-215号一至三楼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左右(无相关证书))及其所有的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机、灯具设施、电梯、大楼广告牌架及权属、大楼全部装修等)转让给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房产经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人民币捌仟玖佰零贰万玖仟贰佰贰拾叁元玖角肆分(RMB89,029,223.94)(沪大华资评报(2006)第261号)。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陈斌律师审验和见证,提出结论意见: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
2、会议记录
3、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4、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九日
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07-006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2007年3月9日上午,会议在哈尔滨国际科技城专家公寓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 3人,董事刘家林先生和熊晓洋先生因公出差,已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董事孙世强先生和陈建华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世强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用逐项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批准本公司、本公司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的提案;
本公司决定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新股申购,本公司、本公司的分公司宁波第二百货商店及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最大认购新股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世强先生和财务总监鞠建洋先生监控上述资金的划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分公司由公司财务副总监刘娟女士监督和管理上述资金具体操作和使用。软件公司由公司财务副总监兼软件公司财务总监王安武先生监督和管理上述资金具体操作和使用。
二、批准公司转让北京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提案。
公司决定将持有的北京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中恒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30万元。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