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3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3月8日、9日和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7年3月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自贡市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田月华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举行。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01,415,244股,其中流通股102,600,000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033人,代表股份3616893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1%。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298,815,244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4%。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032人,代表股份62874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6%,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1.28%。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592,12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58%。其中委托董事会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2人,委托股份90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022人,代表股份6228200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2007年2月5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61689381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62874137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55964141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反对票561864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弃权票1066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571488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0.89%;反对票56186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4%,弃权票106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
根据表决结果,由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修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