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
2007年03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嵘
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有关《〈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向期货公司发放并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期货字[2003]30号文件授权,为了使《〈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应新的市场形势,为股指期货上市做好充分准备,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日前,协会已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发至期货公司处,期货公司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于2007年3月16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协会。
此前,在今年的1月11日,协会曾邀请了来自协会、中金所、法院以及部分期货公司的专家,就《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改问题,进行了座谈。
座谈后产生的意见主要集中在:首先,股指期货不应该独立于商品期货单独制订合同;其次,建议简化合同签署环节,需客户签字的地方建议集中在一页纸上,便于客户签署,也便于公司合同管理;建议中期协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模式,将合同中大部分成熟、可以固定的条款制定成通用条款,并进行公示,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由此得到简化;再次,电子化交易是目前期货行业主要的交易方式,建议并入主合同;还建议将指令下单人、交易结果确认人、异议提出人合并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