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已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各期货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表示,这次针对《合同指引》的修改工作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市场形势,更重要是为股指期货上市做好充分准备。收到《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期货公司都表示,股指期货内容已出现在新的《合同指引》中,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不必独立于商品期货与期货公司另外制定合同。
所谓《〈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指用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的指导性范文。目的一是为了充分解释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帮助期货公司规范操作,保护期货公司利益。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介绍,本次《合同指引》修订的指导思想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新情况,以服务期货行业发展的要求和实践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好市场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由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申明、开户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几部分组成。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增加了很多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内容。如:在开户申请书中,会员号一栏已经不再只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已写入在内;在示范文本中有关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约定问题上,股指期货现金交割也被加入其中,在五十六条中规定“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在示范文本的“通知与确认”的约定上,协会为了满足股指期货交易要求,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了当日无负债结算。据一相关人士透露,其实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也将“每日”改为了“当日”,因为这种讲法更为科学。
修订后的《指引》充分体现网上交易方式作为目前期货市场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而在过去网上交易的约定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存在。这一内容在示范文本的第二十条还给予了定义: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甲方营业场所局域网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风险揭示也成为了本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征求意见稿不仅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置于合同指引最前面,并以黑体大字印刷,特别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而且还增加了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风险提示。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第八项中,提示投资者如果未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又在客户须知和示范文本中又再次提及了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要求。
最后,据一些期货业内人认为,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在理顺客户与期货公司在通知环节上的权力义务关系上有了一个新的突破。征求意见稿通过“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的约定,明确了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又强调了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的方式为交易结算单主要通知方式。
上海中期风控部负责人于毅然表示,其实交易通知送达问题一直困扰期货行业发展,这种困扰在目前股指期货模拟交易过程中已成为了突出的矛盾焦点,通知义务关系的修改将会很好推动股指期货和期货行业健康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