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7月15日,寰岛实业现参股公司--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光电”)为东莞汉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光电”)提供4000万元授信额度担保;2006年6月29日,汉鼎光电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2.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寰岛实业在2006年7月13日刊登的资产置换及关联交易公告中未披露置入资产汉鼎光电存在的上述担保事项,金额合计2.9亿元。
2、2006年11月20日,因汉鼎光电未按期偿还农业银行1.3亿元借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汉鼎光电以下资产:①1308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②房产13处计306,933.17平方米;③土地使用权306,280.60平方米。
3、由于汉华光电未归还招商银行到期贷款1557.23万元及相应利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裁定冻结、划拨汉华光电和汉鼎光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598.14万元。
4、2006年11月24日,因汉鼎光电未按期偿还建设银行1553.31万元借款涉及诉讼;此外,汉鼎光电还存在未偿还到期借款涉及的诉讼事项13项共计1971.15万元。
寰岛实业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汉鼎光电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合计金额18081.69万元。
5、截止2006年12月31日,汉鼎光电对中间经销商应收账款余额折合人民币4.5亿元已经全部逾期,债务人至今无力偿还,寰岛实业未及时提示汉鼎光电存在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
此外,本所曾于2006年7月27日致函寰岛实业,就该公司置换入汉鼎光电股权存在的疑问要求公司进一步披露,其中包含对汉鼎光电的控制权问题、汉鼎光电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巨额应收款项回收风险问题,寰岛实业补充披露的内容至今未如期落实。
本所认为,寰岛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7.8条、第9.11条、第11.1.1条、第11.8.2条的规定。寰岛实业现任董事祁程、李洪刚、方建宏、周宏、邢骁、潘林、窦连玺、贺武、甘剑平,原董事张燕瑾、王思民、冯宝忠、司徒功云、陈刚、徐直、储一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寰岛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寰岛实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寰岛实业现任董事祁程、李洪刚、方建宏、周宏、邢骁、潘林、窦连玺、贺武、甘剑平,原董事张燕瑾、王思民、冯宝忠、司徒功云、陈刚、徐直、储一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寰岛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