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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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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腐败必须用法律来惩治
    2007年03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冯光明

      

      最近,国内一家大型药品企业的南京医药代表向媒体提供了一份药厂给医院的供货单,暴露出来的黑幕令人触目惊心:一种名叫“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的药,厂家给医院的价格是3.8元,医院的零售价竟然是98元钱。这位医药代表报料说,“没见过不要回扣的医生”,有的医生开口就赤裸裸问回扣是多少,“遇到姿色好的女医药代表,有的医生甚至暗示要陪他上床”。有一个三陪女当医药代表后没几年就拥有了别墅和高级轿车。

      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与医疗腐败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为腐败所衍生出来的所有成本都悉数甚至加倍转嫁到了患者身上。医疗领域的反腐败工作搞了这么多年,为何迟迟不见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以行政手段而不是以法律手段去反腐。相当一部分医疗腐败行为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不用法律武器而靠行政力量去治理,纯属药不对症。

      众所周知,卫生主管部门与它的监管对象———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彼此存在利益联系的双方构成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制度设计。事实也正是如此,2005年,我国内地卫生系统共查处收受“红包”问题178件,处理违纪违规人员142人;查处医疗乱收费问题431件,涉及金额399万元人民币,处理违纪违规人员824人。这竟然是整个中国2005年卫生系统反腐的全部成果!面对如此疲软的查处力度,医疗腐败愈演愈烈也就毫不奇怪了。

      除了查处力度的疲软,卫生系统还对医疗腐败屡屡表现出仁慈的一面。2004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共有59名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回扣,回扣总额高达115万元,医生最高收受回扣17万元。匪夷所思的是,该医院院长非但没有被免职、降职,反而被提拔为卫生局党委委员。从中可以看出,由于身处利益之中,监管部门对治理医疗腐败根本无法下狠手。

      事实上,迄今为止,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通过行政的力量有效遏制、打击腐败,除了法律的严厉惩处,再没有更好的措施。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德国医疗腐败问题一度非常严重,德国律师机构对整个医疗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医疗界的种种违法行为。司法介入后,很多医生的财产被清查,一些被认定有腐败行为的医生被吊销了行医执照。德国的医疗腐败就此谈出人们的视野。

      我们缺少的就是这种法律惩处力度。过去,医疗领域的腐败很大程度上钻了法律的空子,比如对于收取回扣的行为,由于公立医疗机构不能列入公司、企业的范围之内,相应也就不能以“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身份列入受贿主体,这使得相关腐败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但是,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把刑法第163条(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就为将医院纳入经济犯罪范畴提供了法律依据。

      医疗腐败导致医疗费用高涨,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面对有关部门监管的不力,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法严厉打击腐败行为,让腐败者付出令其足够高的成本———严重的甚至让其倾家荡产,那么,医疗领域的腐败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愈演愈烈。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大对医疗领域的财政投入,并对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多管齐下,才能彻底解决医疗领域严重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