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电器两高管公然挑战法律
2007年03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位去年11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今年3月6日全部卖出,另一位今年3月5日买入第二天卖出
□本报记者 何军
2月5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但是此后,长征电器2名高管依然顶风作案,违法买卖股票,不仅存在超比例转让股份的行为,而且还从事短线交易,其中1名高管甚至前一天买进,第二天就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晚间公布的数据显示,长征电器副总经理周作安2006年11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25400股,2007年3月6日将其全部卖出;长征电器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谢志军2007年3月5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3月6日将其全部卖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周作安、谢志军一次将所持股份全部卖出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法。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周作安、谢志军两人买卖股票的时间都小于六个月,其中谢志军买卖股票的时间甚至只有两天。
以交易当天成交均价计算,周作安短线交易收益率高达49.8%,盈利47752元。长征电器董事会应该将这部分收益收归长征电器所有,而且根据证券法,周作安还应当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