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公司为购买连锁店用房与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购房合同,购买百富国际大厦一层商品房并支付购房款448万元。鉴于恒富公司未履行协议按期交房,并可能存在一房二卖、将不可销售面积出售等行为,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定恒富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2006年10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由恒富公司返还房款、印花税、已支付房款的利息,并支付公司已支付的财产保全费和仲裁费的90%,同时裁决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278.88万元(恒富尚欠购房款的70%)。由于恒富公司未履行裁决,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附后)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增加山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青旅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减少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北京西部纵横旅行社有限公司。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关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报告
大信京阅字[2007]第0010号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中青旅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密惠红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冯发明
2007年3月15日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负责人:张骏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焦正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焦正军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 骏
2007年3月15日
资产负债表
编报单位: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焦正军 会计主管人员:焦正军
资产负债表(续)
编报单位: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焦正军 会计主管人员:焦正军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报单位: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补充资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焦正军 会计主管人员:焦正军
现 金 流 量 表
编报单位: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焦正军 会计主管人员:焦正军
现 金 流 量 表(续)
编报单位: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焦正军 会计主管人员:焦正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