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将获得“准生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见12、13版),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将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则将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期权合约交易的开放,意味着未来市场单个个股也可进行对冲避险。
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在内的多项新业务,这将大大改善期货公司多年以来靠手续费进行同质化竞争的局面。新的条例同时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尽管新条例定于4月15日起施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4月15日就能上市。据介绍,条例发布只是为股指期货的上市扫清了法律障碍,同股指期货上市与否之间并无太多的直接联系,股指期货上市仍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施建军称,目前各期货公司正积极准备,迎接股指期货交易的诞生。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要求,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见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