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昭平桂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下福水电站工程总投资的30%由各股东自筹资本金的计划,桂海电力的总注册资本最终为1.2 亿元,分四期投入,本期缴付第四期出资额1,530万元,目前四期出资额已全部缴付完毕。
3、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承诺,由于中国证监会不同意本公司收购国海证券股权,相关协议无法履行,公司需要将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及时收回。报告期内公司已收到梧州冰泉退还的国海证券股权转让预付款全部1100万元,中恒集团退还的国海证券股权转让预付款1000万元(剩余2500万元尚未退还),尚未收到河池化工(应退还4,680万元)的退款。公司已与中恒集团签订还款协议书,中恒集团将按照协议按期还款(详见2006年7月19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司已对河池化工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已作出判决,判令河池化工返还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4680万元及该款相关利息。
4、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与广东郁南供电实业公司、苍梧县丹竹水电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具体内容见2006年1月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目前公司已收到首期股权转让款700万元和第二期转让款1209万元,其余款项将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支付。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受让国海证券股权后,河池化工、中恒集团未按照协议规定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2006年6月21日,本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河池化工、中恒集团分别返还国海证券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3500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费。2006年6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09、110号送达本公司,同意受理上述诉讼请求。
2006年7月18日,公司已与中恒集团达成庭外调解,并签订了《返还股权转让款协议书》(见2006年7月19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司收到中恒集团10万元诉讼费后,已于2006年7月21日向南宁中院申请撤诉,中恒集团按照双方签订的《返还股权转让预付款协议书》中的约定按期返还款项。报告期内公司已收到中恒集团返还的股权预付款1000万元,剩余款项预计在2007年全部退还。
2006年12月22日,公司与河池化工股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6日作出判决:解除公司与河池化工签订的《国海证券股权转让协议书》;河池化工返还公司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及该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河池化工负担。报告期内公司尚未收到河池化工应返还的款项。
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见2006年7月6日、7月19日、2007年1月12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昌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昌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苏虹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昌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昌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苏虹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昌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昌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苏虹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与上期相比增加贺州市华彩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
审 阅 报 告
大信核字(2007)第0047号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附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武 汉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7年3月16日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昌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昌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苏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