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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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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央企应严控职工薪酬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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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央企应严控职工薪酬涨幅
    2007年03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李雁争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日公布的信息,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控制职工薪酬增长幅度,其中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不得扩大职工薪酬规模。

      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报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及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国资委提出,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8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其中,今年1月1日起率先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按规定要求完成相关材料备案及企业财务快报、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与报送工作。拟于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方案,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清查、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

      通知要求,央企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主要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经营考核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国资委指出,央企要积极发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表率带动作用,高度重视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