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以200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5362.7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38,044,12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06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817.25万元。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新疆天富电力(集团)在本公司股票上市时承诺:天富电力集团及其除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将不增加其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天富电力集团并保证将促使其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天富电力集团将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之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委托经营、租赁的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或通过配股、或股份公司收购、或由公司兼并的方式逐步投入公司;天富电力集团将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无违反对上承诺的事项。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由于新疆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公司巨额电热费,经公司多次催要,都被以无力偿付为由拖欠,因此公司为降低风险,采取了以下措施:
(1)、派专人与新疆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谈判,加强催收力度,尽量减少所欠费用;
(2)、为降低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5)新民二初字第42号),判处:1、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电费款23184719.65元;2、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电费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向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6)兵八民二初字第3号),判处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我公司热汽费2338809.82元。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6)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石河子八棉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曾披露控股子公司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取得代建石河子阳光双语学校的部分代垫工程款和代建费,向该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剩余工程款986万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于2005年11月15日下达了(2005)新兵民二终字第031号民事调解书: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持调解,上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阳光双语学校外语行政楼及综合艺术楼属天富房产公司所有;
(2)、阳光双语学校尚欠天富房产公司投资款68.218万元,于200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按期支付,应按照双方2005年11月11日协议执行;
(3)、天富房产公司、阳光双语学校应配合将外语行政楼、综合艺术楼、风雨操场于2005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阳光双语学校使用。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阳光双语学校预交的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自己承担,天富房产公司预交的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阳光双语学校于2006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天富房产公司。
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毕所有涉案产权过户手续,由于报告期阳光双语学校申请破产,已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欠天富房产公司投资款68.218万元需待清算组清算完毕后酌情支付。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宗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奚红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宗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奚红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宗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奚红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琪 姚辉
中国·上海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宗珍 会计机构负责人:奚红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成锋
20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