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549,50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2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2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月2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2、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特别承诺:
(1)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诺其持有的九发股份股票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增持的九发股份股票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诺在所持九发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九发股份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增持的九发股份股票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3)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诺在九发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的当年及随后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成如下提案:九发股份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上述股东到目前为止切实遵守相关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和各股东的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均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除九发集团因九发股份2006年度股东大会尚未召开而尚未履行利润分配的承诺外,承诺人均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2、鉴于本次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尚未履行利润分配承诺的承诺人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因此,本次九发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不会影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限售及利润分配承诺。
3、上市公司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市公司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同意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限售流通股根据原股改方案上市流通。
5、被保荐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根据九发股份提供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除利润分配承诺因九发股份年度股东大会尚未召开而导致尚未履行外,九发股份的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其他各项承诺;九发股份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九发股份本次12,549,50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549,50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28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1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