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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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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审批将重启
    2007年03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商文

      

      作为构建基金销售法规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全文见封十版)昨日正式对外颁布。随着《管理规定》的出台,停滞已久的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审批工作也将重启。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前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规定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但并未对技术设施所应具备的功能和标准做出详尽解释。而新颁布的《管理规定》,将对此提出一系列具体和可操作的技术标准。

      《管理规定》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描述信息管理平台的构成和具体功能,第五章规定了信息管理平台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具体要求,第六章描述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基金销售机构则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管理规定》要求,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和系统化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共有六处变动。其中,四处新增、一处删除和一处改写。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管理规定》在第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增加了有关防止盘后交易行为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规定,允许在基金账户中不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操作。

      在《管理规定》的第八条中,删除了有关“预约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的描述,并对第五章“监管系统信息报送”进行了改写,重新规定了信息报送主体,调整了部分报送内容。

      业内人士评价,《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的日渐完备,监管方式正在由单纯的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