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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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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3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年11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电话:021-6860499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85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联系人:王徽

      银行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 6759 7420

      银行网址:www.ccb.com

      (3)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eil Newman)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01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周勤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6152,61616153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陈晓瑾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联系人:陈忠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768800

      联系人:刘晨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1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联系人:毕艇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476600

      联系人:盛云

      (1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联系人:林建闽

      (1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262888

      联系人:余江

      (1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电话:0532-85023905

      联系人:李锦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联系人:王勤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章磊

      (2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059

      联系人:林文涛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第63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类型:混合型

      (五)募集方式: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代销网点和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首发募集规模拟不超过100亿份。本基金募集实行“先到先得”的销售机制;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基金管理人设置了80亿元的警戒线,当第N日累计募集规模达到80亿的警戒线时,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上报监管部门,当晚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代销机构网站发布提前结束募集公告,并在第N+1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无论是否达到募集目标,N+1日当天都为最后一个认购日。在N+1日累计募集规模超过目标上限的情况下,则按当日“先到先得”的销售机制,超过设定募集规模的,将作为认购申请失败处理。

      极端情况下,如果出现正式发售当天就接近或达到发行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上报监管部门,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及代销机构网站公告停止销售,并于次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刊登公告,宣布本基金提前结束发售并立即生效、自公告发布的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具体详情请参见发售相关公告。

      (十)认购费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30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本基金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2.0%,赎回费率不超过0.5%。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3、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注: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4、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除本基金外,基金管理人目前还管理着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每个基金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与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按以下费率执行:

      

      本基金与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按以下费率执行:

      1. 从本基金转换成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按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

      2. 从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本基金时,转换费率按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 为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换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换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换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理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掘。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深入把握世界经济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行业背景与变革、企业微观运行等因素,通过走访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50%-80%,债券投资20%-50%,权证投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精选证券策略

      (1)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建立了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从定价指标(“向后看”)和盈利预测指标(“向前看”)两个方面,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和控制风险,积极主动精选个股。

      (2)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策略月会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投资每周例会根据投资策略月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7.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 China A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 MSCI China A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A股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MSCI China A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七)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的8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6) 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除了遵守上述已有投资比例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b)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确认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