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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在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监管部门对董秘任职资格提出了新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特殊情况下经过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在该所日前举办的第三十一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上所透露的。

      此次董秘培训于3月19日至3月23日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来自沪市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135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了本次培训。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秘书长沈翼虎、厦门市证券业协会会长陆建新在开班仪式上作了致辞。

      周勤业要求上市公司董秘应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做好信息披露。以前强调要充分披露,今后要抓的是有效披露;第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秘有责任督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按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承诺;第三,搞好上市公司治理的专项活动;第四,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当好参谋,即董秘应研究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上市公司,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当好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参谋。

      周勤业在发言中还透露,在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特殊情况下经过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这次修订就是为提高董秘地位,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减少董秘对公司重要事项不知情尴尬局面。此外,在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还将要求上市公司成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由董秘负责,以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