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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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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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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油成品油经营高门槛局面难改
    2007年0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商务部出台相关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大批民企、外企被挡门外,国有巨头市场地位更加稳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望得到成品油批发资质

      □本报记者 李雁争

      

      昨天,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从以上手册的条款来看,大批民企、外企仍被高门槛挡在门外,两大国有巨头的市场地位更加稳固。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对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停业和歇业手续、经营资格注销、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证书挂失补办、年度检查、外资企业申请等事宜的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进行了分类细化,基本涵盖了当前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所需办理事项的全部内容。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包括: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这一条款将把一大批民营企业拦在门槛之外。例如,某企业拥有两个5000立方米成品油油库,由于单库容量没有达标,也将无法得到经营资质。

      该条款对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将是利好。去年,该集团取得了上海最大的民营企业星城石油公司50%以上的股权,后者拥有1.66万立方米的油库。该集团有望成为继中石油、中石化、中化后,又一个得到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中央企业。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还规定,自有炼厂的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外资企业将难以出具以上文件。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年3月颁布的《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在新建炼油项目中,外方股东不得控股。

      手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要求,申请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两份手册都明确,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