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3月13日开庭审理了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2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7,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4月24日、2007年6月13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7月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鉴于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恶化,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发生了数额巨大的逾期及欠息,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提前收回贷款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万杰高科的借款合同;
②判令被告万杰高科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③判令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诉讼费用等因诉讼引发的费用及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人民币,并自欠息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10元、保全费350,000元,共计710,010元,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