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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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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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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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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7年0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49号文《关于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公开谴责的决定》,上海交易所认为本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及处罚如下:

      因:1、本公司自2001年5月11日起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天发实业集团股东变更为:湖北帅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0%)、沙市活力二八日化有限公司(29%)、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5%)、武汉天发瑞奇大酒店有限公司(3%)、湖北天发物流有限公司(2%)、湖北天发财务公司(1%),在公司大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一直未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2002年至2005年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的信息披露内容严重失实;2002年 至2005年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地2.3条、第11.8.3条、第19.3条和相关年报准则等有关规定。前董事薛维军、王仕义、苗泽春、张秀玲、龚家龙、杨鑫、刘本尧、杨宏祥、熊自强、卜明星、张中朝,现任董事张明勤、孙顺安、尹建威,现任独立董事伍昌盛、胡木生、陈德炳,前监事赵代全、何波、黄德安、胡朝军、欧见塔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死17.3条的规定,决定对本公司及前董事薛维军、王仕义、苗泽春、张秀玲、龚家龙、杨鑫、刘本尧、杨宏祥、熊自强、卜明星、张中朝,现任董事张明勤、孙顺安、尹建威,现任独立董事伍昌盛、胡木生、陈德炳,前监事赵代全、何波、黄德安、胡朝军、欧见塔予以公开谴责。

      对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对此,本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S*ST天颐    编号:临2007-015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