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07—008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90,423,631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2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1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2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于2006年3月2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依有关规定不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包钢集团依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到目前为止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未发生变化,由于包钢转债持有人持续转股,截止2006年12月29日,共有1,797,135,000元公司发行的 “包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712,356,628股,占“包钢转债”发行总额的99.84%。截止2006年12月29日,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自获得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承诺。包钢股份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90,423,631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28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注:包钢集团本次上市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006年3月24日包钢股份股改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注:包钢集团承诺因其持有的1亿元包钢转债转股增加的流通股及其获得对价的股份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3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包钢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下称“股改”)方案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流通股支付1.6股股份,包钢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无偿派发4.5份认购权证和4.5份认沽权证。其中,每份认购权证可以按2.00元的价格(经分红除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94元),向包钢集团购买1股包钢股份的股份;每份认沽权证可以按2.45元的价格(经分红除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2.37 元),向包钢集团出售1股包钢股份的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1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2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2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被保荐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为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依有关规定不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包钢集团依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到目前为止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对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督促指导及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到目前为止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被保荐上市公司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未发生变化,由于包钢转债持有人持续转股,截止2006年12月29日,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中信证券对有关证明性文件进行了核查,认为:包钢股份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被保荐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中信证券经核查认为,公司未有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被保荐的上市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90,423,631股;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28日。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如下:
注:包钢集团本次上市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006年3月24日包钢股份股改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一致。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本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中信证券认为包钢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今,未发生保荐代表人更换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七、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包钢集团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自获得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包钢集团及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承诺。包钢股份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2007年3月23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包钢
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