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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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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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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18版)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以及对成长价值风格突出的股票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6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市场失效往往出现在具有突出成长性和突出价值性的股票中,对处于两端的股票进行投资可获得更佳回报。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成长股和价值股的相对表现存在周期性特征,将资产在成长股和价值股上进行相对均衡配置,可以在降低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仍是取得超额收益的基础。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6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三个投资步骤。一是进行股票的风格特征的数量化评估,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使用历史与预测的数据,从公司的备选库股票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二是进行股票素质的基本面筛选,使用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在前面用数量化方法选出的风格鲜明的股票中,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三是进行成长与价值的风格配置,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动态地调整成长股与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1)成长股的投资

      本基金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成长股评价指标,包括预期当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过往净利润增长率、内部成长率等指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择成长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

      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估值合理的优质成长股作为投资对象。

      优质成长股的选择标准包括:

      a. 短期及中长期经营业绩保持长期可持续的增长。短期内,公司利润的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将在中长期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

      b. 推动企业业绩增长的因素具有稳定的特征,主要包括:

      a) 产品市场空间大,市场需求在未来较长时间保持快速增长;

      b) 企业及其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来自于对原材料的控制力、优秀严谨的管理、较高的技术水平、持续的新产品开发与创新能力、先进的生产设备、专利的掌握、资源与牌照的垄断、品牌知名度高等;

      c) 企业可以通过新建产能、收购兼并、新产品与新市场的开发、降低生产成本等保持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d) 公司的财务指标可通过风险检验,并处于较优水平。通过对短期偿债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的同业分析,避免企业的财务风险;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净利润率的变化趋势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的纵向及同业比较,判断企业的成长动力,从中选择财务风险低、盈利能力稳定并增长的公司。

      c. 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性,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包括PE、PB、PEG、EV/EBITDA等,与国内外同行业类似公司进行比较,排除股价被大幅高估的股票,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公司。

      (2)价值股的投资

      本基金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市净率、预期股息收益率、市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择价值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

      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中选择基本面较好或估值有可能改善的优质价值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优质价值股的选择标准包括:

      a) 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主要通过比较国内外同行业同类公司价值指标的高低进行初步判断,其次需进一步对比同类公司的产品结构、设备先进性、技术水平、预期长期增长率等,进行综合评判。

      b) 股价被低估的情况有望在未来扭转:

      i. 由于市场低估公司未来的成长性,股价出现动态低估:随着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布,股价将回归合理水平。

      ii. 因公司经营管理处于困境,盈利大幅下滑,股价出现大幅下跌:公司拥有较高价值的资源、技术,同时股价已低于重置成本或足以吸引收购者的兴趣,通过收购兼并,公司盈利有望好转。

      iii. 由于企业非市场热门品种而被低估:股价已低于其内在价值,且其基本面较好并有一定成长性,股价有望随着市场热点的转移,在未来回归到其合理价格;

      iv. 由于暂时的不利消息影响,股价被低估:该不利消息并非意谓着或导致公司内在盈利能力的减弱,市场因短期消息而对公司未来前景存在不正确的预期。

      v. 由于周期性或短期因素,公司盈利下滑幅度较大,但有望好转。

      vi. 其他有可能使公司的绝对估值水平较低、而未来使股价低估的因素有可能改变的情况。

      c) 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或有独特的资源或优势

      如果公司是由于成长性被低估、被市场冷落、受短期消息的影响等,估值水平较低,本基金会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如果股价低估并有可能被收购时,则更关注公司是否具有独特的资源、设备能力、地区市场占有率等,是否能形成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3)成长与价值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成长股与价值股的相对估值及预期收益率水平,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整体收益率。

      在构造与调整股票组合的过程中,本基金还会考察组合的行业集中度,避免风格与行业集中度高度相关而带来的风险。

      本管理人会不断对成长价值投资策略进行研究,持续改进“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评价成长与价值的指标也有可能会随之变化。

      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流程图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具体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给的预期效应、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以及资金流量变化等,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估值策略: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管理:本基金努力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量化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增加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X3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等风险收益水平,其预期风险及收益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配置报告》,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的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按照该指导性意见,确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应用“易方达成长与价值股评价模型”,使用历史与预测的数据,从公司的备选库股票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B. 基金经理应用优质成长股与优质价值股的评价标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精选投资价值较高的成长与价值股票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C.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成长股与价值股的相对估值及预期收益率水平,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股票风格的优化配置,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D. 基金经理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股改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股改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有关比例限制,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及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

      (2)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认购费率表如下: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3)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收赎回费的25%。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