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703室(邮编:100032)
电话:010-66574360
传真:010-66574377
联系人:魏巍
2、代销机构
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经办律师:唐丽子 宋萍萍
联系人:唐丽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电话: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联系人:郁豪伟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69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本基金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7年4月18日公开发售。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7年4月18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世纪证券、东海证券、西部证券、华安证券、南京证券、财通证券、东莞证券、山西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广州证券、万联证券等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110亿元(不包括利息),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 = 100,000/(1+1.2%)×1.2% = 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85.77= 98,814.23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赎回费率为: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金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收赎回费的25%。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之一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