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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实行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
□本报记者 何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国家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推进民主立法重大举措
昨日公布的草案共8章、64条,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政策支持、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
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实行积极促进就业政策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此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会议上表示,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草案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昨日公布的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政策;二是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等。
各项经济政策综合发挥效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宏观经济政策有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以及国际收支平衡。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对就业的吸纳效应出现递减势头,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措施,让各项经济政策综合发挥效力。
针对这种局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
在信贷政策方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在投资政策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草案看点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职责
草案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为了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针对当前就业市场存在种种就业歧视现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此外,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政府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草案,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等公共就业服务。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新闻分析
就业促进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就业促进法草案25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每年劳动力供大于求超过1000万人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效应出现递减势头,与此同时,高技能人才却处于短缺状态。政府要采取就业援助、鼓励自主创业、发展职业教育等促进就业的措施。而现在一些地方仍一味追求GDP增长,对促进就业认识不到位。通过立法,强调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实行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
就业援助制度的确立将使就业困难人员能得到政府的帮助。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是确保市场导向就业机制顺利运行、实现全体劳动者公平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百姓将能从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针对目前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职业中介机构混乱、黑中介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草案对职业中介机构应遵循的原则、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将有力地加强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整顿。(据新华社电)
■新闻链接
就业工作面临五大挑战
□本报记者 何鹏
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此前表示,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
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