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见D3),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全面规范。
据悉,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证监会还将研究制定具体执业准则,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
《办法》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和制作有关证券活动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具体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等。
从鼓励、倡导的行政指导角度出发,《办法》有倾向性地引导委托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针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业务规程,《办法》将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明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如何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明确律师如何使用取得的文书、材料,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规定了核查、验证、复核的基本程序、方法;规定法律意见应当如何列明事实、依据和结论,如何说明、揭示风险,不得使用含糊措辞。
参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要求,《办法》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如,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答记者问详见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