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90092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凯马)于2001年12月10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贷款8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了为期五年的担保。其中2400万元华源凯马未能按时归还。
2006年8月1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次诉讼的原告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被告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详情刊登于2006年8月25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现收到: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判决内容如下:
1、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与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2001)进出银(沪信合)字第017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2001)进出银(沪信保)字第022号《保证合同》有效。
2、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金二千四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
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一千一百元和财产保全费十二万一千六百十一元,均由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执字第00545号,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金二千四百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一百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六百十一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1、冻结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浦东发展银行136万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2、冻结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锦江投资418176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四)、公司的银行基本帐户也同时被冻结。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
目前公司正与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等方面积极沟通协调,将根据该诉讼进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2723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执字第00545号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