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7年3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5,732,103,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186,737,600股的70. 0169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永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32,103,1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732,103,188股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32,103,1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732,103,188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战略投资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31亿元人民币战略投资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获得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45%的股权,授权董事长处理本次股权投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732,103,1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5,732,103,188股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前述修(制)定后的《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郭克军律师和杨继红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