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2月6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2月17日公告),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3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3年至2004年期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二、公司2004年中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不实,多计银行存款,少计被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未按规定披露固定资产抵押事项。
四、2003年、2004年未按规定披露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证监会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邓龙龙、时任董事兼总裁翟才忠为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同意通过相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或委托他人签字的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梁平、张毅、胡广雄、许兆滨、余志、冯邦彦、贾华章为其签字通过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潘福久、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斌也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邓龙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翟才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