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借“夹层融资”绕开地产政策规制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唐文祺
随着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引导性、调节性逐渐加大,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投资房地产的门槛也在相应提高。由于政策规定外资必须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为了适应中国内地相关政策的变化,“夹层融资”式的债务融资结构正在出现。
“譬如说,一家设立在维京岛的公司可以通过中国香港地区子公司来持有WFOE(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中间环节增多、成本加大,但这种方式更易被目前的中国市场所接受。”雷曼兄弟全球房地产部资深副总裁饶群林介绍说。
作为一种性质介于债务与股票之间的资本融资方式,“夹层融资”显得灵活度更高。饶群林表示,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动,相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这使得前期的投入成本大大增加。而通过设立债务融资结构的方式,便可以对此进行“规避”。
“境外公司可寻找到一个注册融资商,通过股本赞助(equity sponsor)和夹层借款者(mezzanine lender)的方式,持有中国香港地区的子公司,然后再通过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来设立WFOE。”他说,“从借出方式来看,夹层融资的过程当中,项目规划时可设立较少的融资额。但在目前表现严格的中国投资环境中,增加这一操作环节使得回报率有所降低。”
据悉,夹层融资的最大优点表现为灵活性较高,即可通过产生较多组合来满足投资人及借款者的需求。饶群林表示,外资企业如果在中国内地市场进行投资,采用夹层融资的方式最后可采用分红等方式退出。“这种方式虽然在中国内地属于‘新产品’,但采用者已经越来越多。”一位外资投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