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因为在2月12日至3月16日的一个月时间里,出现了10个涨停板,股价从2月9日的4.14元飙升至10.75元,涨幅高达159%,从而成为一匹引人注目的黑马。支撑其股价飞涨的理由,是该公司在非洲不发达国家安哥拉得到了一份高达344亿元人民币的“天价大单”。正是这份“天价大单”,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质疑,监管部门开始介入调查,股票被责令停牌。已有网上舆论将杭萧钢构与臭名昭著的银广夏相提并论,直斥其与有关机构联手操纵股价,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在正式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我们显然不应该先入为主地下结论,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条件对这起事件进行是与非的评判,更不适宜给杭萧钢构贴上“斩立决”的标签。我们姑且可以相信这家公司的总裁周金法先生的话,公司与有关方面签下的这份合同是真实的,公司也没有任何操纵股价的行为。事实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杭萧钢构已多次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布了有关信息,但市场舆论对这几次公告普遍不满,认为没有能消除人们对这份“天价大单”的疑问。有媒体报道,有关部门在介入调查时已放出话来,“一天不披露清楚就不可能复牌”。
然而,问题在于,什么才是“披露清楚”?今年2月,中国证监会重新公布了新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照《办法》的分类,类似杭萧钢构的这份“天价大单”,应该归于“临时报告”,《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所谓“重大事件”,《办法》列出了21项内容,其中第三项即是:“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对照这些条文,应该承认,杭萧钢构没有违反《办法》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对这份合同有疑问,而从杭萧钢构发布的一系列公告中,无法得到圆满的解答。对于所谓的“披露清楚”,这份新版《办法》并没有给出严密的标准,事实上这个标准也是无法给出的。
由于人们理解力的不同,对同一个事物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已经想得很明白了,可是有的人还百思不解,甚至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看法,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把这种现象放到股票市场中,就出现了多空两股势力的交锋。如果一定要上市公司“披露清楚”,那么从逻辑上来推理,公司必然将陷于无穷无尽的信息披露的事务堆中,而且永远都无法满足市场上具有各种利益需求的股市博弈者的需要。法律只能制定出最低要求,即规定制约对象必须做什么,而不能制定出最高要求,即不能要求制约对象在从事某一行为时必须达到完美的程度。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只能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披露”这个工作,而无法要求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披露清楚”。应该说,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阿喀琉斯之踵”,我们无力改变它。
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照顾到上市公司在企业经营中的保密需求。在市场竞争中,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机密,如果无保留地将经营中的任何细枝末节都通过媒体向无特定接收对象的市场彻底公开,很有可能会给竞争对手提供打败自己的机会,这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不符合股东利益的。具体到杭萧钢构事件来说,这家企业所从事的是一笔国际买卖,其面临的竞争对手是国际性的,尤其是这样一份“天价大单”,可以说对其有觊觎之心的各种面目的企业不会太少。这份合同刚刚开始执行,它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存在,如果要求杭萧钢构彻底披露,可能有碍于企业的正常运作。在证监会新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信息保密有所涉及,但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不足之处。
笔者写作此文,无意为杭萧钢构提供辩护,但我们应该看到,这起事件其实折射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面临的困窘。目前上市公司正在不断增多,以监管部门的现有力量,显然无力去调查它们公布的每一条信息。因此,重要的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切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如果杭萧钢构确实构造了一个弥天大谎,我们应该相信凭市场自身的力量早晚会让它原形毕露,银广夏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当然,真的到了那一天,制造谎言的人会有获利,而受骗者则会产生损失。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应该加强对违法违规者的惩处力度,完善对受害者的赔偿机制,让违法违规者把不当得利吐得干干净净,让受害者不是费尽周折才能得到赔偿。而从市场的现状来说,恰恰是在这两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