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改制原业务可承继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但有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可以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外汇市场会员等资格。
业内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改制后的外资银行只需要到相关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将可以承继原分行的外汇业务资格,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外资银行改制的积极性。
《通知》还明确,已具有QFII托管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进行改制,应向外汇局申请确认托管业务资格的承继人。承继人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向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承继人为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应报外汇局登记备案。已具有QDII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直接承继QDII额度。
在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上,外汇局指出,外汇局及其分局仍按照现行管理方式对外商独资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管理,外商独资银行可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通知》同时明确,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及其下辖分行相互之间的外汇营运资金划转可自行办理,同时应依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