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报须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翀 何军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新修订的编报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季报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披露内容更为精练,更易阅读。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时,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重要提示,而此前的季报中声明需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只有董事会及其董事。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取消了此前季报披露格式中“公司基本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程式性表述,但保留了其中的重要条款,并结合交易所此前的通知增加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由于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所以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而这两个财务指标在以往的季报中是没有的,它们将成为今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的重要参考。
新修订的编报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