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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险公司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行为,保险中介监管部建议要加强产险、寿险、中介等不同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并追根溯源,适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
保险中介监管部昨日撰文《保险公司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行为的分析》表示,有观点认为这类违规行为的金额相对于某些经济案件不是很大,其发生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和“合理”避税的因素,可以从宽处理,但就其危害性而言,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监管部门大力倡导的诚信规范的经营理念,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也为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不论什么形式的弄虚作假,势必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一旦蔓延开来,会动摇保险公司和中介经营的基础,损害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中介监管部建议,加大惩处力度。要将这类违规行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监管重点之一,通过现场检查坚决打击,把以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清除出市场,遏制其蔓延趋势。
另外,建议认为,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包括: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及考核机制,注重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考核业绩;厘清商业贿赂、违规返还和正常降费的界限;研究完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制度。虽然国家最近出台有关规定已取消了“8%”的比例限制,但税收未作相应调整。同时,审视和修改其他规定,为保险经营创造更为科学的制度环境。
文章分析认为违规套取保险资金行为包括多方面动因。一些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内勤人员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小团体的福利甚至私分。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给予投保人,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目的。一些保险公司接受非法渠道的保险业务后,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机构支付“手续费”。
文章认为,保险公司往往在违规行为中成为主动一方或起主要作用。出于商业贿赂、建立小金库、逃避税负等目的,保险公司产生了套取资金的需要,并选中具有诸多“有利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授意其实施违规行为。特别是一些尚处于维持生存阶段的中介机构,无法拒绝不劳而获的诱惑,以至于沦为保险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