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原告: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被告:黄乙珍
第二被告:杨文江
第三被告:杨文英
第四被告:杨金朋
第五被告: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起因: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称:
200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2.1条约定:“被告一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款将其在广州宝龙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350万股转让给原告。”协议4.1条约定:“甲方(指被告一)保证其向乙方(指原告)转让的股份及其股东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第三方权益,或被查封、被冻结,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股份转让给乙方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协议签定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但是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将出让股份过户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将转让的股权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一不遵守协议4.1条款的约定,将其24854744股全部质押给光大银行,上述股份已经被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注:原告《民事起诉状》原文如此)至2006年12月28日,致使原告购买的350万股股份无法过户。
2006年6月26日,杨文江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其将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798股股份质押给本合同乙方(即原告)以担保黄乙珍对本合同乙方履行交付350万股股份的债务。
2006年6月26日,杨金朋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其将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80股股份质押给本合同乙方(即原告)以担保黄乙珍对本合同乙方履行交付350万股股份的债务。
2006年8月7日,杨文英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其将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798股股份质押给本合同乙方(即原告)以担保黄乙珍对本合同乙方履行交付350万股股份的债务。
2002年8月6日,黄乙珍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代收股权转让款1000万人民币。2006年5月26日,黄乙珍所写的说明中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她。”
依照宝龙公司的承诺,宝龙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是宝龙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因此,宝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国有资产免遭损害,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广州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应诉通知书要求: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公司积极准备答辩状,组织律师出庭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