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他特别说明事项”中陈述,“根据精功集团提供的《轻纺城股份个人持股激励计划》,轻纺城管理层将以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不低于6,000,000股轻纺城流通股股票,在本说明书公告后的60个交易日内以不高于6.5元(若遇股本转增、上市公司分红等,做相应除权处理)的价格购买,若购买时价格超过所限价格,则另行选择购买时机;如果轻纺城2007年的业绩达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业绩目标要求,则精功集团予以个人信托资金的25%作为奖励;如果轻纺城2008年的业绩达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业绩目标要求,则精功集团予以个人信托资金的25%作为奖励。
信托计划期限为轻纺城股改方案公布之日起至轻纺城2008年年报公告之日止,在信托计划期满后,信托公司将相应股权过户到管理层个人。轻纺城管理层还承诺:在上述股权过户后任职期间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数量不得超过本计划持有股权的25%,在任职期间所持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所持股份的25%,辞职或离职的半年内不得进行出售轻纺城股票。具体实施方案将由各方协商制定。”
由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披露后,在2006年12月4日前未能与信托公司谈妥信托计划,随后公司股票持续上涨,股价超过6.5元(除权前),因此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实施《轻纺城股份个人持股激励计划》。
根据第一大股东的建议,公司董事会将尽快研究股权激励方案。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