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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网上发行公告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网下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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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网下发行公告
    2007年03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1、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9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采取网上和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12.16元/股,为招股意向书公告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普洛康裕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7年3月3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4,777,369股,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41.30%。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光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按优先配售比例足额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6、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7、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

      8、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除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东)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5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9、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进行申购,并须保证其应缴纳的申购定金在当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的集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于2007年4月5日(T+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11、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40%:6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12、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7年3月29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数量不超过6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筹资的需要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网下发行对象

      除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外,只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16元/股。

      4、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7 年3月30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24,777,369股,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41.30%。第一大股东浙江光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将按优先配售比例足额行使优先认购权。

      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发售。

      5、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40%:6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的相关内容。

      6、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上述日期安排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期。

      8、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9、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0、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1)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洛康裕股数乘以0.1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 股)。

      (2)扣除公司原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本次发行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A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网下B类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070739”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即a≥b,b≈c。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有效申购的发售过程中,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不足1 股的零股累积后由承销团包销。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0.1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 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该申购无效。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四、网下申购程序

      (一)一般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4月2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21)54034243,电话:(021)54034208。

      投资者须于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12.16元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7年4月2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7年4月5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7年4月5日(T+3日)17:00时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7年4月5日(T+3日)17:00时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7年4月5日(T+3日)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7年4月3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7年4月6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网下申购程序

      1、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方式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0.1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 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该申购无效。

      2、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21)54034243,电话:(021)54034208。

      投资者须于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3、公司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须全额缴纳申购款。

      申购款=申购股数×12.16元

      申购款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

      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款,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款于2007年4月2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款或缴纳的申购款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无效申购的申购款将于2007年4月5日(T+3日)按照汇款原路径退款。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07年3月30日(T-1日)14:00时至16:00时,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s://ww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40号

      电话:0532–83870896 0579-6558877 0579-6557333

      传真:0532–83890739 0579-6558122

      联系人:阎国强 葛向全 金志强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021)54034208

      传真:(021)54034243

      联系人:于竑 凌峰 陆丰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9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9日

      附件:

      表1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A类申购)

      

      

      表2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B类申购)

      

      表3                     普洛康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填表说明:

      1、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A类申购(有效申购股数为500万股或以上,且承诺锁定期为1个月)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1;希望其申购成为网下B类申购(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2;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填写表3。

      2、申购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http://www.apeloa.com、http://www.sw2000.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5、申购股数限制:

      ①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最低累进申购数量均为10万股。每个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000万股。

      ②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可优先认购股数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

      ③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需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7年4月2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深圳)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电话:(021)54034208

      传真:(021)54034243

      保荐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