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709,5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9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22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参加股改的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持有联环药业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扬州制药厂单独承诺:
(1)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在上述24个月承诺期满后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股份数量占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且价格不低于10元/股(除权除息则相应调整)。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将卖出资金的30%划入联环药业账户归联环药业全体股东所有。
(3)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之前,存在冻结且未明确表示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且该股东仍未明确表示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则该股东应承担的对价安排将由扬州制药厂垫付,若日后该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须向垫付方扬州制药厂支付所垫付的对价及相应补偿,并取得扬州制药厂的同意,同时由联环药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申请。
以上承诺已得到参加股改的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全面履行。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的股本结构无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
华龙证券对本公司相关股东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投”)解除限售事宜出具的核查意见如下:
1、自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今,江苏高投履行了其在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其持有的联环药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锁定。
2、通过对江苏高投为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所出具的《承诺函》、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江苏高投《关于委托联环药业董事会办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手续的函》等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本次江苏高投所持联环药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和《14号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3、江苏高投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其在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本次限售股份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4、根据江苏高投在联环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做出的承诺,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联环药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达到联环药业股份总数的1%时,须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5、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华龙证券同意江苏高投所持联环药业709,5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709,5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注:上市时间比原定时间晚的,不视为不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如无股本变动,免本项内容;如果某行没有数字,公司应该予以省略,序号作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30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