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60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7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变更应该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七、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八、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2.1和3.1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动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正文2.1中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度期末数据也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九、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3.4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执行。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十一、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正文及附录;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对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1”制作该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四、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十五、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