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03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薛黎
商务部日前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违反办法中相关规定,最高可被处5000元罚款。
办法中所称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办法指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此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尤其突出了对回收废旧金属的管理,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违反者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且,有关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违反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